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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考存舞弊行为 毕业后仍将追责

2014年7月13日 法制晚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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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教育部首个针对招生工作的规章正式出台,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明确规定,毕业后发现高考存在舞弊行为,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、学位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。涉嫌犯罪的,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办法分别对高校、高中、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人员、考生等违规情形都进行具体界定,包括处罚规定。这是教育部首次出台高校招生违规处理规章,将适用于今年高招录取工作中。研究生招生、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,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高招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

  1.冒名顶替入学,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考生,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。取消报考、入学、录取资格或者学籍。

  2.毕业后发现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、学位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。涉嫌犯罪的,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3.考生提供虚假姓名、年龄、民族、户籍等个人信息,伪造、非法获得证件、成绩证明、荣誉证书等,骗取报名资格、享受优惠政策的,也将按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4.招生人员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,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,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,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,甚至移送司法机关。

  5.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,或者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,情节严重的高校,将面临减少招生计划,甚至暂停招生的处理。(记者李文姬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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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发布:山西省戏剧电视艺术中心官方网站8888 编辑部门:山西省戏剧电视艺术中心网络信息部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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