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过全面调查、研究决定,太原市近日对山西传媒学院宿舍“1·2”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严肃处理。
2014年1月2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,山西省传媒学院(原华北广播电视学校)宿舍区3号楼1单元地下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事故,造成2人受伤。根据市委、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,依据国务院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493号令)的规定,太原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,市监察局、市公安局、市总工会、市城管委、迎泽区政府、民营区管委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,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。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后,经市政府审查通过,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、性质的认定、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。
其中,太原市煤气公司对《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》(2006年修订)及《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落实不到位,对涉及燃气管线巡查、燃气安全巡检、燃气管线施工等部门的管理工作监管不力,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体责任。根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493号令)第三十七条第(一)项,发生一般事故的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,给予太原市煤气公司行政罚款20万元整,并向市委、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。太原市城管委未认真督促、检查市煤气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;民营区管委会与迎泽区政府,对地处两区交界处的山西传媒学院及宿舍区(居民由迎泽区管理,驻地单位归属民营区)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宣传不到位。太原市城管委、民营区管委会、迎泽区政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,向市委、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。此外,还对主要责任人李继忠、刘国祥、崔广耀、刘国冰等人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开除、记过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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